第四十三章 国道路旁水沟内的童尸-《法医探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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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还在现场,我们没有动。”刘佳父母说道。
于是,我与我的助手小阳,先赶到现场进行勘查。经过我们详细地现场勘查,发现国道上离路旁边1m处。有一只左脚的黄色的小拖鞋。这只拖鞋经刘佳父母辩认系刘佳的拖鞋。在小拖鞋右侧有一滑动痕迹。滑动痕迹中有黄色的小碎屑。滑动痕迹长,直到路旁水沟前消失。尸体位于路旁的水沟内,呈俯卧位。尸体右足上有一只黄色的拖鞋,左足赤脚。现场上未发现有车辆刹车痕迹。
尸体经检验:尸体上未发现有车辆撞击痕;未发现有车辆轮胎的碾压痕印;未发现有刮擦痕。亦未发现有摔跌痕。从尸体外表未发现支持车祸致死的证据。因为车祸致死,在死者身上不外乎有四种类型损伤:即一被车辆撞击所致的撞击伤(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车撞死);二是被车辆轮胎碾压所致的碾压伤(也就是人们通称的车轧死。);三是从车上摔倒所致的摔跌伤;四就是车辆刮倒所致的擦刮伤。而尸体上均未发现有以上损伤。死者系车祸致死的可能性依据不足。
同时,交警们对周围群众的调查访问也没有人发现有车辆撞击小孩的事情。
如此看来,就必须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才行。
于是,我又将死者父母及亲属召集起来,将我们现场勘查的结果和尸体检验的初步意见告诉了他们:“我们通过现场勘查和尸体的初步检验后,认为死者系车祸死亡的依据不足,有必要进行尸体解剖以查明死因。”
在征得死者亲属的同意下,尸体解剖顺利进行。最终尸体检验结论为死者刘佳系呼吸道内进入大量的稀泥沙堵塞呼吸道致通气障碍窒息死亡。
此时死者死因已查明:死者刘佳在国道上玩耍时,因右足打滑,身体前倾,后摔入水沟内,头面部插入水沟内的稀泥水中,引起大量的稀泥沙进入呼吸道内致通气障碍窒息死亡。此事件系一起意外事件,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的可能。
科学的结论出具后,各方面都很满意。最后,由政府民政部门,以救灾济困的名义,给死者亲属方补偿一定的安葬费用,就这样一起群体**件顺利平息了。
“爷爷、什么叫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啊?”小宝问道。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才构成本罪。一般的参与者,不构成犯罪。”
柴国泰顿了顿,接着说道“根据法律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人数多或者时间长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影响极坏或者行为手段恶劣的等等。”
柴国泰看了看小宝和小丽一眼,又接着说道“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行为人通常通过聚众扰乱的方式对有关方面特别是政府施加压力,迫使解决有关问题,以实现个人目的。行为人的要求是否正当,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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